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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之三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发布日期:2023-04-04     浏览次数: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卓

改革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不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下称《条例》)深入总结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有利于促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反腐败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使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条例》从职能定位、工作原则、领导体制、决策机制上,充分体现党对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的集中统一领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就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条例》牢牢把握这一根本目的,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纪委开展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并在具体规定中予以具体化程序化。

《条例》第三条在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纪委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丰富和发展了纪委职能定位的内涵。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通过不断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不断强化党的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领导,始终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这一改革成果在《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如第五条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

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是接受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实践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带头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自觉主动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并通过制定贯彻措施明确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报备的事项。

《条例》第五条把这一实践固化为制度,要求“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围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关键环节,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领导,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本目的同样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条例》坚持并完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双重领导体制,第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党中央领导制定监察法,组建四级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赋予了更重的职责,奠定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梁八柱”。

“《条例》总结提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明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实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说。

《条例》把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促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纪检监察监督处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主干位置。通过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能够不断夯实纪检监察专责监督基本盘、做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主干,推进监督制度和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条例》以增强监督的政治性、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为着力点,要求纪律检查机关把握好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发挥好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一体推动、落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使监督体系契合党的领导体制,融入国家治理体系。

《条例》第三十条强调“发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提升监督全覆盖质量,增强监督的政治性、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完善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是确保管党治党真正严起来、紧起来的有效保证。纪律检查机关要协助党委健全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完善党内监督体系。

《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出详细规定,并强调“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有效破解对“关键少数”的监督难题一直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课题。去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突出对“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是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

《条例》中有不少内容与改革的这一要求相呼应。如第二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发现班子成员包括‘一把手’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重要问题,按照规定如实报告”;第三十三条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政治监督“应当突出‘关键少数’,重点加强对‘一把手’、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的监督”。

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需要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强化纪委监委的协助引导推动功能,促进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协调协同。对此,第三十条进一步把这一实践成果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健全“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制度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这一办案模式,有效解决跨地域、跨行业查办案件协调取证难等问题,成为“四项监督”统筹衔接、贯通融合的生动实践。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健全派驻监督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派出机关内设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等力量,通过‘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方式,提高派驻监督质量”,从而实现“四项监督”同步推进、同向发力、同增质效,形成合力。

《条例》贯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方针方略,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的科学总结,凝结着对腐败发生机理、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的深刻洞察。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本质是组织和制度创新,努力的方向就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着眼于贯彻这一方针方略,《条例》第二十九条提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坚持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四种形态”着眼标本兼治,连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囊括教育警醒、惩戒挽救、惩治震慑功能。《条例》在工作职责部分把“四种形态”放在第一条,要求“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并列出运用“四种形态”的情形、处理处分的种类方式。

查处腐败案件,一个重要目的是消除阻碍制度执行、影响治理能力的消极因素,使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严查腐败案件的同时,要剖析案发原因,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建议,推动有关方面找准症结、完善制度、切实整改,将办案、整改、治理贯通起来。

为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找分析监督对象所在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制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出有关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健全制度、整改纠正等意见建议,督促指导和推动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举一反三、切实整改”。

在做好惩治腐败、制度建设的同时,要深化警示教育、廉洁文化建设,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加强自我改造,着力提高党性觉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筑牢拒腐防变思想根基。

对此,《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提出“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开展廉政教育、家风家教等宣传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崇廉拒腐氛围。

“《条例》体现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基本任务和基本要求作出规定,实现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