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华中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校纪〔2016〕2号
关于印发《中共华中农业大学
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校纪委对原《中共华中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经九届纪委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予以印发,特此通知。
附件:《中共华中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中共华中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4月18日
附件
中共华中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纪委全委会。
第三条纪委全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是纪委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条纪委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举行与议题提出
第五条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特殊事宜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缺席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全委会议题由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开纪检监察办公会确定。主要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通知各位委员。
第八条为提高会议效率,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会前,纪委办公室和有关党组织应作好充分的准备,提供有关材料和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供委员们集体决策参考。各位委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有关材料,思考会议议题,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和校党委有关文件、指示、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2.研究讨论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讨论纪委向党代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3.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学校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
5.听取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审查、违纪案件调查和党员申诉情况的汇报,按规定研究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6.研究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7.研究讨论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研究讨论二级党组织提请由学校纪委决定的相关事项。
8.研究讨论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学校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9.需要学校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章 会议规则
第十条全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全委会讨论议题时,应由主持人对议题做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与会者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后,应将会议情况及时向未到会委员通报。
第十一条涉及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对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重要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全委会表决实行票决制。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涉及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三条参加纪委会的人员,除纪委委员外,根据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决定可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每次全委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做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严格请假制度。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六条严格回避制度。表决事项涉及委员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关系、导师与学生、同一导师指导的三届以内学生,相关委员应予以回避。在会议开始时,主持人应提醒相关委员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严格保密制度。与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保密规定,会议内容除决定由纪委办公室按规定程序传达、落实以外,研究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违者要予以严肃追究。涉及上述会议内容的有关材料,会后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收回。
第六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十八条会议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归档,必要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九条全委会决定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分工应由其它单位处理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纪委办公室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凡经全委会集体做出的决定,不得擅自改变;对决定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应由全委会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本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则自行废止。